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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联盟区域维和社社员管理条例》摘录——关于权限

电波发出之日

  

区域维和社社员(下文简称区维员)在执行不同的任务时会被赋予不同等级的权限。请区维员遵守相关规定,在未得到高等级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行动。权限等级1(治安权):对于触犯《刑法》《治安法》《区域维和法》相关条例的嫌疑人可以在不经过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抓捕(不得使用动能武器)。

权限等级2(自卫权):对于袭击区维员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武器实施抓捕(是否使用实弹根据罪犯威胁程度自行判断,情节严重者可射杀)。

权限等级3:由小队队长授权,允许使用实弹进行抓捕,但不得致命。

权限等级4:由中队指导老师授权,允许对指定民房进行强制搜索。

权限等级5:由中队指导老师授权,允许使用轻武器击杀指定目标。

权限等级6:由中队指导老师授权,允许使用重型武器(如反载具飞弹、榴弹发射器)进行攻击。

权限等级7(戒严令):由区域武装部授权,允许区维员在未得到权限允许的情况下自由射杀有威胁或者潜在威胁人员。

权限等级8(戒严令):由区域武装部授权,允许区维员在未得到权限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搜查任意民房。

权限等级9(毁灭令):由行政区以上级别武装部授权,允许区维员自由射杀该区域内所有有生目标。

指挥等级:小队队员——小队队长——中队队长——中队指导老师——区域武装部——行政区武装部

注1:允许越级授权。

注2:军方介入情况下区域武装部以下等级必须服从军方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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